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将全部或者部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的活动。
设立依据:
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
2、直接退运申请是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海关放行货物前提出;
3、申请退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2)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3)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4)、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5)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4、在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前,海关已经确定查验或者认为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货物,不予办理直接退运,待查验或者案件处理完毕后,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处理。
申请时应提交的资料:
1、《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附件1);
2、能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
3、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书;
4、海关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文件。